社会资本的界定
国际推广应用PPP模式的经验表明,相关国家在界定与政府合作的主体时强调该主体的"私”的属性,即强调参与PPP项目的私人部门包括非公有企业、非营利组织及公益组织等,公有制企业能否作为PPP项目中的私人部门,各国的做法并不一致,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强调公有制企业只有在获得政府授权的情况下才能作为私人部门参与PPP项目,而我国台湾地区并不禁止公有制企业参与PPP项目,其(促进民同参与公共建设法)将参与PPP项目的私人部门概称为民间机构,强调民间机构是“指依公司法设立之公司或其他经主办机关核定之私法人,并与主办机关签订参与公共建设之投资契约者”,限定民间机构对政府、公营事业出资或捐助者的出资或捐助不得超过民间机构资本总额或财产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我国强调PPP模式是政府和社会资本构建的长期合作关系,并不禁止公有制企业参与PPP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强调“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在竞争性的程序下作为私人部门参与PPP项目,因为我国大量存在的国有企业是我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城的主要参与者,若强调参与PPP项目的主体的“私”的属性将导致大部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无法参与PPP项目,因此我国允许国有企业作为与政府合作参与PPP项目的主体,即我国PPP模式的私的主体包括国际上强调的私法人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为涵盖二者涉及的范围,我国将PPP模式中的私的主体译为“社会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