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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联合体责任承担依据

发布时间:2020-03-03 10:04:06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属于合伙型投标联合体,是我国《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的一类。该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一)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我统细n

《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a)自n

《政府采购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4条第3款规定:“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二)协议文件依据

在PPP项目中,项目所有的参与方为明确固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所有合同共同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针对PPP项目社会资本组成的联合体而言,涉及联合体责任内容的相关条款贯穿于整个PPP合同体系。但联合体成员间的内部责任划分则不同。一是约定联合体对外责任的合同文件,例如PP项目合作协议、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等;二是约定联合体成员内部责任的合同文件,例如标前协议、投标文件中的联合体协议、PPP项目公司股东协议、PPP项目公司章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