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绩效管理
(一)合同变更、违约及争议解决
由于绩效阶段缺乏竞争压力,在缺乏相应资源和技能的情况之下,政府难以有效监督社会资本的绩效能力和绩效;此外,由于缺乏有限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政府绩效不佳的情况之下,社会资本难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自身权益。因此,在项目合同的执行和管理过程之中,项目执行机构应重点关注合同的修改、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合同变更:根据项目合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和结构,提出合同变更申请,合同经政府审批之后,方可实施。
违约责任:项目执行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履行项目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等,赔偿损失,甚至终止工程合同。
争议解决:在项目实施过程之中,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对协商不成的争议事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 债权人直接参与
项目发生重大经营问题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根据与政府、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参与合同的协议或者条款,要求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改进经营管理。在直接干预协议或者条款规定的期限之内,重大风险解除的,债权人应当停止干预。
应急管理
如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威胁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持续稳定供应,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政府有权暂时接管项目,直至项目提前终止。
政府可以指定主管机关临时接管。项目临时接管产生的所有费用将按照项目合同执行。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可从终止补偿金之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