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投融资管理
(一)运作监管
PPP项目的监管主要分两个阶段:一是项目的立项和特许经营者选择时期的准入监管,二是项目建设运营时期的绩效监管(包括质量、价格、服务水平和财务等方面的监管)。准入管理的目的在于剔除不能实现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的PPP项目方案和特许经营者,以提高效率;绩效监管的目的在于解决市场失灵、普遍服务和绩效不符要求等重要问题,以保护公众利益。
1.推入监管
(1)准入监管的内容
准入监管可以进一步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立项监管,制定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发展规划。考察项目的必要性(可采取我国现有可行性研究制度),以及是否适用于PPP模式(目前我国缺少这个评估制度);
二是特许经营者选择的监管,通过竞争招标选择一家(或者几家组成的联合体)最优秀的企业授予其特许经营权。
准入监管的核心内容是考察PPP模式及特许经营者能否实现物有所值。即比传统模式效率高。
(2)准入监管办法
各国实践中所采用的办法可以分为两类:公共部门比较因子法(Public Sector Comparator,PSC)和竞争性投标方法。
A.公共部门比较因子法
英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日本、荷兰、南非、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都是基于PSC法考察VfM,如英国于1999年和2004年出台《VM评估指南》,2008年出台《基于长期价值的基础设施采购法》
PSC法的基本原理是对用PPP模式和传统模式的全寿命期成本(PSC)进行比较,如果一个PPP方案的成本(投标价)低于用传统模式的成本(当然要考虑风险转移的价值),就实现了物有所值。
B.竞争性投标方法
我国和美国、罗马尼亚、奥地利、比利时、新加坡等国家是采取竞争性投标法来实现VfM的。以新加坡为例,PPP项目的采购流程分为七个阶段。其中实现VfM最重要的时段是市场反馈期。投标者们分别与公共部门进行沟通和谈判,不断提出修改初始投标文件的要求和反馈,以提高项目的VfM。公共部门这段时间也需要根据新的信息修改招标文件,并随时公开发布。最终通过竞争性谈判来决定中标者,而中标者最终的投标文件和之后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也会包含谈判期间修改的部分内容。
C.两种方法的比较分析
PSC法计算复杂,重视定量化计算和分析,应用难度大,特别是在项目前期,因为缺乏真实准确的数据,因而在投资、折现率、风险分担等方面的假设很重要;此外,仅仅比较PSC与投标价似乎过于单一。
而竞争性投标方法相对更有弹性,但我国竞争投标方法的主要缺点是:很多未能真正做到公开透明,走形式(如官员干预/腐败,串标/围标),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之间、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之间关系复杂和微妙,学者不愿参与(怕受牵连),项目规模大、复杂、时间长,但评标时间短,难选到合适特许经营者等。
(3)准入监管主体
各国监管机构的主体是政府,有多种形式:
①有单独设文监管机构的。如中国香港的财政司效率促进组;
②有在综合行政部门中设立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如英国,财政部负责所有PFI(PPP)项目政策的制定;与此同时。国家审计署(the National Audit Office)和公共事业管理委员会(the Public Accounts Cormmittee)负责对重要的PFI政策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财政部下属合伙经营机关(Partnerships UK plc)为所有的公共管理部门提供PFI专业管理。尤其是招投标方面的知识。财政部下属公私合营机构合作署通过建议及指南对地方政府提供PPP项目支持。并帮助其制定标准化合同;
③有依托现有行业主管部门。设立分行业的法定机构同时行使监管和提供服务双重职能的混合模式,如新加坡:
④也有让已经单独设立的PPP Unit(世行/亚开行等建议发展中国家最好设立)同时行使部分(宏观的)监管职能。
一般而言。监管机构应具备如下特征:
1.独立性:可以独立地执行监管政策而不受利益相关方的干扰,特别是作为项目公司股东的政府的不必要干涉。
2.合法性:监管机构的设立、职权范围和基本政策都是通过法律法规确定的。
3.广泛性:监管机构的监管领域十分广泛,覆盖项目的各个方面。
4.专业性:独立监管机构成员一般由行业管理专家、技术专家、经济学家、法学家、用户代表等组成。
5.公正性: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等。确保监管机构的公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