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金〔2017〕57号)等有关规定,为严格我省PPP项目入库审核流程,推进PPP项目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PPP项目入库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5月7日
浙江省PPP项目入库指南(试行)
一、项目库分类
自2015年以来,财政部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项目库平台,即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基本实现了全流程可查询、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目前,财政部PPP中心根据PPP项目所处阶段已将PPP项目库分为项目储备清单和项目管理库两个部分。项目储备清单指处于识别阶段的项目,是地方政府部门有意愿采用PPP模式的备选项目,但尚未完成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审核;项目管理库指处于准备、采购、执行、移交阶段的项目,已完成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审核。本指南所称入库为纳入项目管理库。
二、入库审核流程
(一)市、县(市、区)PPP项目
1.入库申请。
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财金〔2015〕166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金〔2017〕57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登录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项目信息,提请上级审核。
其中区财政局还需提供设区市财政局出具同意项目实施及为区财政局财政支出责任兜底的承诺书(上传至PPP信息平台财承审批栏,参考样本附后),否则不列入审核范围。
2.项目审核。
资料齐全的申请入库项目,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一般安排在每月中旬进行。对于涉及相关重要政策的特殊项目,省财政厅进一步征求相关意见。
对于资料不全的项目,线上退回市县补充完善。
3.提交财政部PPP中心。
通过审核的项目,省财政厅于月底前线上提交财政部PPP中心。
未通过审核的项目,退回市县修改,并反馈不通过原因。
4.入库发布。
财政部PPP中心次月审核通过后,一般于每月下旬集中发布。对于财政部PPP中心退回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意见反馈市县修改或终止项目。
(二)省本级项目
省本级项目由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负责对接项目实施机构,做好项目资料收集工作,省财政厅金融处负责项目信息的录入。经专家审核,并视情况征求相关意见后审核通过的项目,提交财政部PPP中心。财政部PPP中心受理后审核发布或退回。
三、项目入库要求
(一)项目可行
上传的PPP项目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推广运用PPP模式的政策和管理制度、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等规定及PPP项目期限要求、合作双方条件等。项目应已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具有可行性。
(二)信息完整
新入库的项目应当完成项目识别阶段相关工作,及时线上申请入库,线上申请入库必须按照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要求上传资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信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相关立项审批手续、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的资产审批及评估手续、政府授权项目实施机构文件、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实施方案等。项目实施方案内容要完整、规范,需有明确的运营内容、合理的风险分配机制、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等。
(三)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不予通过审核
1.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2.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的。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3.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的。包括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4.合作期限(含建设期在内)少于10年。
5.存在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
6.本级全部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最高年度已超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的市县新增的政府付费类项目或政府付费金额超过50%的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
7.基金预算支出不符合预算法及相关预算管理规定的。
8.专家发表不同意意见或征求相关方意见取得不同意意见的。
9.其他不符合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的。
(四)同一项目连续两次被审核退回,不再受理该项目的入库审核。
(五)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出责任最高年度已超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暂停受理该地PPP项目入库审核。
四、其他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省级项目实施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地、本部门项目信息的管理工作。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更新项目各阶段信息,确保与项目实际进度一致。
(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对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及政府付费比例较大的可行性缺口补助类项目,确保入库项目质量。财政部门对本级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较高的项目,应从严从紧控制。
(三)省财政厅将建立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实现项目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对不再采用PPP模式各地财政部门及时提出退库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退库;对不符合PPP相关制度要求且未及时整改的项目,省财政厅将定期强制实施退库。
(四)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做好综合信息平台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将账户信息借给外单位。省财政厅一旦发现外单位代为管理信息等情况,将停止审核该地项目6个月。
(五)市县申请将处于识别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清单,省财政厅仅对项目基本信息完整性进行审核。纳入项目储备清单的项目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含财办金〔2017〕92号发布以前已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从识别阶段转为准备阶段的)视同为项目新入库。
(六)本指南由省财政厅金融处负责解释。
(七)本指南自公布日的次月起施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