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保障政府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财政部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并要求各地财政部门遵照执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供参考。
一、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PPP项目入库和实施的前提条件。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拟实施的PPP项目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方可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管理,即PPP项目入库。
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的内容。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包括财政支出能力评估以及行业和领域平衡性评估。财政支出能力评估,是根据PPP项目预算支出责任,评估PPP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由于该项工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各地都在按财金【2015】21号文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其主要指标为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不超过10%。即PPP项目必须在财政承受能力范围内实施。
三、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PPP项目范围。PPP项目有三种付费模式,分别为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为政府承担PPP项目的全部运营补贴支出责任;可行性缺口补助为政府承担部分运营补贴支出责任;使用者付费为政府不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只在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这两种付费模式下进行论证。
四、对PPP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财政安排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预算的重要依据,PPP项目表面上看是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为主,但因PPP项目的所有权归属政府,并于经营期满后无条件移交政府,其实质是政府用未来财政预算购买政府公共基础设施。所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控制PPP项目投资风险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