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社会资本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政府应以PPP项目的主管部门为主导,加强对PPP项目公共产品或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監督管理,督促社会资本严格履约。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不同领域的行业技术标准、公共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建立政府、公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建立事前设定情效目标,事中进行结效追踪、事后进行续效评价的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机制。将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与绩效评价挂钩,并将續效评价结果作为调价的重要依据,根据评价结果,依据合同约定对价格或补贴等进行调整,激励社会资本通过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高公共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依法充分批露项目实施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PPP模式作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为保证长期合作关系的稳定存续,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及其他相关主体的行为,保障PPP项目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政府必须推进相关立法,填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立法空白,着力解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与现行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问题。明确政府出资的法律依据和出资性质,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的责权利关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稳定的政策预期。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立足当地实际,依据立法的相关规定,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进一步有针对性地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