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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联合体的主要组合形式

发布时间:2020-03-02 05:59:58

在2014年1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依照该《意见)的规定,PPP项目操作模式的选择,可以分为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三类,不同类型项目的PPP模式,各部项目对社会资本的要求,也各不相同。每类项目对社会资本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有的注重社会资本对项目资金的支持;有的则希望提供对项目技术的运营支撑,有些是两者兼有的复合要求。

根据PPP项目本身的特性及项目发起人的不同考量,PPP项目会选择采用不同的模式。而社会投资人则依照自身的具体情况,通过选择联合体成员的方式取所长,弥补各自的不足,通过资源的整合,实现利益最大化。鉴于笔者本身就职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此着重以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角度分析联合体的组成形式。

1.施工总承包企业与融资机构联合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实施机构应当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鼓励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应当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可见,国家鼓励施工建造企业与金融机构组成联合体,强强联合参与PPP项目,以此既能充分发挥施工建造企业的建造优势,又能化解项目高额的建设资金风险。

2.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运营机构联合

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在PPP项目中的运用部分则存在着经验的短板,例如高速公路PPP项目(BOT)、医院建造运营的PPP项目(B00)、地铁类PPP项目(BOT)等,均涉及专业项目的运营。因此与建筑施工企业专业运营公司联合参与项目,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并且建筑施工企业还可以与联合体的运营企业协商,获得政府方同意后,在建造完成竣工验收正式进人运营期后,退出项目,由运营公司收购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应股权。

3.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其他特殊资质企业联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4条第2款规定:“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因此针对个别PPP项目由于其项目自身的特殊属性,实施方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中,需要社会投资人具备某类特殊资质,此时,则需要与该类企业组成联合体。

上述只着重介绍了以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时,PPP项目联合体的组成模式,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其他多种形式联合体组合模式,实现强强联合,达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