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布单一来源购买公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宣传,并共同向财政部门报告。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提出的唯一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专业人员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对相关供应商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业人员的名称、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期;联系地址,采购人、采购代理、财务部联系人及电话。
供应商、单位和个人对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反馈书面意见,同时抄送相关财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收到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确认异议的,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未确认异议的,将异议、论证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告有关财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通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2) 上报公示,由财务部批准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报财务部批准。
(3) 谈判价格,保证质量,并准备谈判记录。对于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协商合理的成交价格,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编制谈判记录,主要包括:宣传说明;谈判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供应商提供的采购对象成本、类似项目合同价格、相关专利、专有技术说明等;主要条款和价格合同谈判。
谈判记录由所有采购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不以书面形式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
(4) 签署谈判备忘录,发出交标通知,公布交易结果和合同文本。交易结果的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合同经审批后,由同级政府签订正式合同,同时公示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