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主要指设计变更及技术方案的变更,一般是由于前期工作上的过失导致,因此,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的不同应区分该设计的义务是政府方还是社会资本方,一般PP项目政府方仅作出初步设计,而最终经审批的设计是由社会资本方作出。因此从控制力、风险控制成本和归责的角度来看均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合同组织建议:该项风险因素导致的项目工期延误、成本增加等风险建议约定一般由社会资本方承担,而社会资本方可向其委托的专业设计单位转嫁风险。另外,根据刺破表现原则,设计变更有时也并非社会资本方设计过失导致,可能是由于地下施工阻碍、征地拆迁甚至行政干预等因素影响导致。因此建议在合同表述时明确限定为“由于社会资本方过错”导致的设计变更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12,实施进度风险
项目实施进度的延误实质上很大程度受清单中其他风险因素影响,总体而言,可以分为前期工作的延误、征地拆迁的延误、建设施工的延误。根据各个环节义务主体或具体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确定责任归属,从而分担该风险。
合同组织建议:原则上前期工作和征地拆迁方面实施进度的延误由政府方承担,建设施工的延误由社会资本方承担。但该延误的产生并非义务(实施)方的原因导致,则应由导致一方承担,例如征地拆迁的延误是由于社会资本方征拆补偿资金未能按时到位导致的,又例如建设施工的延误是由于政府方提出设计变更的原因导致。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期顺延的条件、延误导致成本增加的补偿方式,就是主要做法之一。
13,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风险属于发生概率极小然而影响程度极大的风险。其可以分为自然不可抗力和政治(社会)不可抗力。对于自然不可抗力,从控制力和风险成本上来说,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均等,因此建议共同承担;而对于政治(社会)不可抗力,则建议由政府方承担。商业保险是防范和转移不可抗力风险的重要手段,建议在合同中载明相关保险购买责任方以及对保险免赔部分的分担方案。对于不可抗力风险具体在前文对财政部(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研究版块已进行了分析和建议,此处不再赘述。
14,运营标准变化风险
运营标准的变化将直接导致运营成本的变化。运营标准和相关规范是由政府方制定和实施,其对此更具控制力,应由政府方承担相应风险。合同组织建议:在合同中应首先约定明确的运营规范和标准,以便于社会资本方在投标时准确测算其运营成本。同时,应当约定,在运营标准变化时,社会资本方为达到该表中而增加的成本,由政府方通过收费标准调节程序或延长运营期等方式予以补偿。当然,也应约定政府方对社会资本运营状况的监管权,以及对运营标准不符合要求的违约责任进行追究的权利。
15,配套基础设施风险
配套基础设施的完善对于项目运营收人及资金流将产生重大影响。例如污水处理厂或自来水厂的外部管网建设、机场高速公路配套的机场建设等。合同组织建议:建议将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完善达到一定条件,作为运营期起算的前提;或至少在合同中约定对项目运营至关重要的配套基础设施的范用、提供的时限以及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运营收入过低的风险由社会资本方在投标时自行测算考虑,但宽限期届满,则应更具风险上限原则,由政方通过中断运营期计算等方式予以补偿。
16,市场竞争(唯一性)
根据最具控制力原则和风险成本最低原则,项目唯一性风险的承担主体几乎毫无争议的应当归于政府方。然而根据风险上限原则及动态调节原则进行考虑,若由政府方无条件长期保证项目的唯一性,将可能出现政府方可能难以承担的供应不足的风险。例如高速公路通行量达到设计标准,发生严重拥堵时,无法满足通行需求;又如污水处理能力达到上限而无法满足区城市场需求时。
合同组织建议:建议在合同中约定除非本项目已经达到最高的产出(服务提供能力)标准且无法进行进一步扩建、改善和提高的,政府方需保证本项目在一定区域内的唯一性,排除其他市场竞争。
17,市场需求变化(非竞争因素导致)
市场需求与宏观经济因素及区域经济发展相关,属于典型的市场风险,是作为投资者的社会资本方理应承担风险因素;同时,市场需求与社会资本方的服务质量、运营手段等因素密切相关,社会资本方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但根据刺破表象原则,不能排除例如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或由政府方承担的因素引起的市场需求变化的情形存在;同时,根据风险上限原则,应对超出正常市场变动范围的风险进行分担。
合同组织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该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同时,设置一个界限值,当市场需求量低于该界限值时,由政府方通过一定方式给予适当补贴。
18,收费变更
收费变更风险主要源于项目定价的不合理,而项目定价根据所属行业及实施方案不同,存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市场定价等不同模式。在不同模式下,双方对风险的的控制力自然存在差异,但无论在何种定价模式下,对于双方所存在的风险是不变的:政府方主要需避免定价过高,而导致民众不满,尤其是针对具备垄断性质的项目和服务;而社会资本方则主要需避免定价不合理导致的收益不足。根据风险上限原则和动态调节原则,项目收费变更的风险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合同组织建议:在合同中可约定,在项目收费定价过低导致预期收益不足时面临亏损时,项目公司可申请进入调价程序,通过约定的调价公式和程序进行价格调整;当项目收费过高导致社会效益不佳时,而项目公司预期效益较好,达到一定的收益率时,政府方可要求进行按照约定的公式进行调价;当收费定价过低导致收益不足又由于价格听证程序、政治或民众反对等原因导致无法调价时,政府方通过一定方式予以补贴。
19.环保风险
环保风险因其涉及标准的变化以及标准的达到两方面问题,因此建议由双方共担。当环保标准未发生变化时,若社会资本方未能按照相应要求执行,此时不属于本书所指的环保风险,而仅仅属于社会资本方履约能力不足及违约行为。
合同组织建议:当由于政策变化或民众要求,环保标准可能发生变化时,首先政府方应当对现有标准进行评估,从社会公益需要、民众诉求、技术可行性、项目整体成本等因素进行科学权衡,并提出解决方案。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政府方方案严格执行,对于增加的成本,由政府方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也建议设置界限值,对于风险范围内的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对于超出风险范围的,由政府方进行补偿),建设工期亦可予以顺延;而对于由于技术能力无法满足要求的,则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承担另行委托第三方实施所造成的成本。
20,合同文件不完备风险
合同文件不完备可能导致某一合同约定事项的执行缺乏操作性,或导致双方争议而缺乏处理依据,但合同中的这种不明确或者遗漏缺往往难以避免,并可能因此导致项目谈判僵局,或者一方依约进行的合理诉求得不到有效执行等问题。由于合同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从控制力原则及归责原则上来说,均应由双方共担。
合同组织建议: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当出现合同不完备,导致发生严重不利于项目正常运营的事件时,双方应共同退让以化解合同矛盾、细化合同未明确事项为原则,推动争议通过约定程序得到高效解决和处理。应明确谈判程序,可以为:认为合同不完备将导致己方严重损失或项目实施出现重大问题的一方应在该问题实际发生前向对方提出书面函件要求启动谈判程序,对方应在收到函件后一定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并按照提出方要求的时问、地点、人员参与协商洽谈,对合同进行修订完善…并约定若在提出方要求启动谈判程序后一定时间内双方最终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进入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
21,余值风险
项目余值风险涉及社会资本方运营结束退出后,将项目交由政府方时,项目的持续可用性、服务质量标准、使用寿命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及政府公共服务成本的问题。该风险的控制主要需要社会资本方保证项目优质的建设质量、良好的运营和维护手段,因此,该风险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合同组织建议: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资产交接程序、范围以及交付验收标准,并明确当无法达到标准时,社会资本方应承担的修复和违约责任。
PPP项目风险分担问题研究,在实务角度,主要是项目风险合理分担的机制建立问题,一方面是要使项目风险因素得到最为科学的分配,使得双方风险承担处于一种相对公平的状态,另一方面是要使各种风险因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够得到妥善的防控、化解和处置。本书主要以风险分担原则核心,通过对原则的适用得出签约阶段风险公平分担的方案,并作为组织合同条款的指引;同时希望以原则的适用作为项目风险归属认定、处置和进行再分配的依据。PPP项目风险因素多种多样,纷繁复杂,风险的分担有助于推动项目整体平稳、健康运行,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