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本结构,又称股债结构,是指PPP项目中的股本资金和项目资本金等权益性资金,与非权益性的债务性资金之间的结构比例。说到债本结构,就不得不重点说一下项目资本金制度。
1996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 1996]35号),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该通知第2条规定,“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本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白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第9条,定.“主要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应将资本金按分年应到位数量有入其主要贷款银行;主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应将资本金存人家开发银行指定的银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抽回。有关银行承诺贷款后,要根据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本金到位情况分年发放贷款 对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发给投资许可证,金融部门不予贷款”。该通知还规定了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后来,项目资本金制度一直得以延续,并于2004年4月、2009年5月和2015年9月多次调整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在2015年的调整中,降低了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同时针对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
因此,债本结构里提到的“本”,不仅是作为注册资本金的股本,还包括根据国家项目资本金制度,由股东认缴的项目资本金。这些资金都属于权益性资金,也是国发[1996 35号里所说的“非债务性资金”。与之相对的,就是权益性资金以外的,为建设、运营项目而引人的债务性资金。权益性资金与债务性资金的结构比例关系,即债本结构。
这里就牵涉到了理论和实务界探讨且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的关系。
注册资本金也即股本金,是法律上的概念,是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杀认缴的出资额;项目资本金,是国发[199635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特别规E,也是我国的一个特殊制度。
法律上没有规定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必须等同。在实践中,由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常规模较大,项目资本金往往需要很大的资金规模,且项目资本金一般不需要一次性到位,通常是根据项目的投资进度分批到位。在《公司法》第3次修正实施之前的注册资本金实缴制背景下,要求注册资本金在公司成立时实缴到位,因此当时注册资本金很少会按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去设置并实缴,通常设置的注册资本金小于项目资本金;(公司法》第3次修正实施后,注册资本金改为认缴制,项目公司在成立时没有了注册资本金一次性实缴到位的要求,可以按项目资本金规模确定注册资本金。
但是,有一个问题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得到重视:注册资本金不仅仅有财务上的权益性资金意义,还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认缴的注册资本承担责任。如果注册资本金规模设置过大,在极端情况下,股东承担的投资责任就会放大。下面举例说明:某 PPP项目总投100亿元,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需20亿元。社会资本持股比例为80%。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有以下两种模式选择:模式1:注册资本金设置为2亿元。模式2:注册资本金设置为20亿元。
项目签约并进入建设期,各股东方已为项目合计投入股本金2亿元,进行了部分工程建设,但此时作为投资运营主体的项目公司因重大工程事故,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且被第三方诉诸法院索赔4亿元,法院判决支持了第三方的诉求,此时项目公司需承担4亿元的赔偿责任。
如果按模式1设置注册资本金,由于项目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方按照认缴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且各股东方已为项目合计投入了股本金2亿元,缴清了注册资本,因此项目公司可以申请破产,以已投入的注册资本承担责任(另外18亿元项目资本金不属于注册资本,不需要继续投入)。股东方无须再出资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按模式2设置注册资本金,由于认缴注册资本为20亿元,各股东方仅投入了2亿元,尚有18亿元股本金需要实缴。在发生4亿元的赔偿责任后,各股东有义务按注册资本承担责任,因此股东需补缴注册资本,通过项目公司承担全部4亿元的赔偿责任。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合理确定注册资本金规模,对于PPP项目公司的投资人来说,是风险控制的第一课。注册资本金可以不按项目资本金设置,具体设置何种规模,可以根据风险控制要求、监管部门要求及债务性融资机构要求合理确定。
有人认为,在PP项目中,项目资本金大于注册资本金的部分,也是需要股东投入的,因此注册资本金应等同于项目资本金。其实随着金融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已有了优先股、永续债等权益类夹层融资工具,项目资本金不一定需要股东投入,也可以通过发行权益类金融工具解决,从而降低PPP项目股权投资人投资过大的风险。1国家设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并提出“资本金为非债务性资金”要求,是从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效率角度考虑的。项目资本金比例是要求项目的发起方和股东方应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不能以小博大,“空手套白狼"“非债务性资金”是要求股东投入的这部分资金是无偿投入,也是为了防止股东用借款资金投入资本金,增大杠杆比例,使项目风险加大。但由于优质企业和项目稀缺,现实中很多金融机构愿意给实力较强的社会资本以资本金融资,而这些企业为抹平融资成本,通常以股东借款方式作为PP项目的项目资本金。这一做法是否合适,笔者认为有其存在的道理,但似乎与国发(1996)35号“资本金为非债务性资金”
的要求不符。笔者认为,社会资本用自身信用(担保或回购)为金融机构增信,获得资本金融资资金,这一需求无可厚非;金融机构由于资本金融资资金来源于理财资金,需要定期获得回报,只能明股实债,只能以股东借款方式投入,这一诉求也无可厚非。社会资本用到了自身信用,增加了或有负债,没有“空手套白狼”;金融机构的诉求也合理合法,那么就应该考虑是否调整“资本金为非债务性资金”这一制度性规定,使其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和企业诉求。
在目前情况下,由于股东借款不能作为项目资本金,所以有人据此认为注册资本金不能小于项目资本金,必须与项目资本金等同。笔者认为,从会计制度角度讲,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PPP项目公司在成立初期,没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但可以通过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体现。也就是说,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项目资本金可以进入资本公积,体现股东权益。
债本结构的另一个问题是何种债本比合适。80%:20%或是60:40%?按照最新的项目资本金比例规定(国发(2015]51号),大多数PPP项目资本金比例可以降至总投资的20%。但为什么有的项目权益性资金很少债务性资金很多,有的项目权益性资金比其他项目权益性资金要多?
债务资本比率一般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债务资本的可获得性;二是股权资本与债务资本取得成本的比较。
债务资金的可获得性是指购买力平价项目的股权资金量,体现了股东的实力和诚意,也是金融机构债务资金的安全缓冲。股权资本越高,金融机构的风险就越小,债务融资资金就越容易。虽然项目公司股东肯定希望股权资本越少越好,但为了吸引金融机构的债务融资,有必要适当提高股权资本投资比例。目前,除非项目特别好,否则金融机构对项目资金的需求比例通常超过国家规定的20%,一般要求达到25%-40%。还有一些大型项目。为降低风险,金融机构将与其他金融机构形成银团贷款,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接受较低比例的股权资本。此外,在金融市场竞争激烈、优质资产稀缺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还将适当降低权益资本比例,要求权益资本成本高于债务资本收购成本,这也是设定债务资本比率时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因为有些权益基金也需要融资,一般来说,权益基金的来源是银行融资或资本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具有直接融资和私募融资性质的基金,其成本高于具有间接融资性质的债务基金;即使权益基金是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投资的预期回报率高于债务融资资金的黄金成本。
国外PPP融资理论从风险的角度分析了股权资本成本高于债务资本成本的原因股权投资是第一步,也是第二步。本项目所遭受的损失原则上由投资方先行承担,只有在股权投资发生损失时,贷款人才受到影响。正因为如此,股票投资比债券风险更大,因此股票投资者预计这种风险的回报率会更高。”0因此,购买力平价项目的发起人和股东一方面应考虑权益资本增加带来的融资成本溢价,或自身资本投入过多而损失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应考虑金融机构在低权益条件下的可接受性资本比率。PPP项目投融资的实质是在提高股权资金吸引债务融资的比例和降低融资成本之间寻求平衡点。
总之,PPP投融资结构非常重要。就像一个大工程的设计图。如何设计更合理、更经济、更高效、更能达到工程目的,并检验设计者的经验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