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PP项目中,项目参与方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PPP项目的合同通常包括PPP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等)
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其中,PP项目合同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一。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合同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依法就PPP项目合作签定的合同。在国家计委的政策文件之中,又称特许经营协议(合同)。其目的是在政府和社会资本方间恰当分派项目风险,清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双方能按照合同恰当提倡权利,适当履行义务,保证项目在整个生命周期之内成功实行。PPP项目合同是其他合同的基础,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核心。
在项目末期,当项目公司尚未创立时,政府将首先签订意向书,与社会资本(即项目投资人)签定备忘录或框架协议,清楚双方合作意向,清楚双方在项目开发之中的关键性权利和义务。项目公司创立之后,项目公司与政府应重新签定重新的PPP项目合同,或签定补充合同,以承继上述协议。在PPP项目合同之中,通常相信PPP项目合同施行之后,政府与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签订的协议与否会再次适用。
2。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由项目公司股东签订,以建立股东间的长期、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项目投资者签订股东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创立项目公司,专责项目的建设、营运和管理。因此,项目公司的股东可包含期望参与项目建设和营运的承包商、经营者、出资人等主体。在某些情况之下,为了直接参与项目的深远决策,掌控项目的实施情况,政府还可通过间接技术收购沦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但政府通常不掌控或直接参与营运监管)。在这种情况之下,政府和其他股东一样,具有股东的基本上权益。同时,政府也需遵守股东的相关义务,担负项目风险。
股东协议通常包含下列主要条款:前提条件、项目公司的成立和融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股东遵守PPP项目合同的承诺、股东的经营计划、股权出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范围、股利分派、债权人、中止及中止之后处理机制、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及争论克服。此外,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联合项目公司不准在股东协议之中婚约政府股东或者政府选定的其他机构应该对社会资本股东的股份展开团购安排。
三。项目合同。工程项目公司通常只当作融资主体和项目运营经理适用,不一定具有自行设计、出售和建造项目的条件,因此可将部分或全部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工作委托给工程承包方,并签定工程合同。项目公司可与单个承包商签定总承包合同,也可与有所不同的承包商分别签订合同。项目合同的遵守往往间接冲击到PPP项目合同的遵守,进而冲击到项目的还贷收入。因此,为了精确转移项目建设过程之中的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将项目成本延误、工期延迟、工程质量不及格等风险迁移给承包商。
四。运营服务合同
根据PP项目的有所不同运营内容和项目公司的管理能力,项目公司有时会考量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营运保障事务外包给有经验的专业运营商,并与其签定运营服务合同。在某种情况之下,O&M外包也许需政府的事先答应。但是,由于项目公司将全部或部分营运保障事务分包给其他运营商实行,因此不能减免或减免PPP项目合同之中明定的项目公司营运保障义务。由于PPP项目的长期性,项目运营维护过程之中适用较小的管理风险,项目公司或提供商监管不力可能造成项目损失。因此,项目公司应适当选取资信状况良好、监管经验丰富的运营商,通过在运营服务合同之中预先婚约风险分担机制或登记相关保险等方式迁移风险,保证项目的成功运营和稳定收益。
5个。融资合同
概括地说,融资合同可包含项目公司与融资方签定的项目贷款合同、担保人与融资方签定的项目贷款担保合同、政府与融资方、项目公司签定的间接干预协议等,项目贷款合同是最关键的融资合同。
项目贷款合同通常包含下列条款:说明和确保、先决条件、借贷支付、确保和担保、抵消、债权人、适用法律和争论克服等,同时,考量到贷款担保,融资方往往建议项目公司担保或质押其财产或其他权益,或由其母公司获取某种形式的担保,或由政府做出某种许诺。这些融资担保措施通常反映在担保合同、间接兼任协议和PP项目合同之中。
6。保险合同
由于PPP项目通常具备较小的资金规模和较短的生命周期,项目公司和其他负责项目实行的相关参与方通常需在项目融资、建设、营运等有所不同阶段投保有所不同类型的风险,也许牵涉的保险种类包含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一切险要、设计师或其他专业服务职业保险、间接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