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许诺
为了确保PPP项目的成功实施,通常在PPP项目合同之中退出政府许诺的内容,明确规定政府在PPP项目实行之中的主要义务。
1。缴纳或补助
在使用政府支付机制的项目之中,政府根据项目的可用性、使用情况或绩效展开支付是项目的主要回报机制;在使用可行性缺口补贴机制的项目之中,政府也需获取一定程度的补贴。对于上述两类项目,政府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婚约的时间和金额缴纳或获取补贴。
2。获取有关的连接设施
一些PPP项目的实施也许不是项目公司单独完工的,还需政府的一些拥护,包含一些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与现有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间的连接完工。比如,在一些电力项目之中,除了发电厂本身以外,还需建立输电线路和其他辅助连接设施来构建电网相连或水力发电,这也许是由政府或双方共同建立的。
三。受理有关政府审批手续
通常情况之下,PP项目的设计、工程、营运等工作需经政府审核之后方可实行。为了提升项目实施效率,在一些PPP项目合同之中,政府可许诺帮助项目公司取得有关政府核准。特别是对于不能自行获得或政府受理的项目,更便于项目公司展开审批,甚至间接明定政府专责受理和获取非法精确的审批文件
4,为避免不适当的竞争
在使用用户免费机制的项目之中,项目公司需向项目最终用户缴纳费用,以交还投资并取得收入,因此保证有充足的最终用户采用和支付项目设施非常关键。因此,在此类项目的PP项目合同之中,政府方通常有义务制止不适当的竞争性项目,这通常被称作唯一性条款。比如,在公路项目之中,通常会有一个规定,即政府许诺在一定时期之内,在接近PPP项目的某个区域之内,不修筑另一条具备竞争力的公路。
5个。其他许诺
其他形式的政府许诺也也许在一些购买力平价项目合同之中明定。比如,在污水和废物处理项目之中,政府可许诺按时获取一定量的污水或废物,以保证项目的运行。
2、 项目交还
项目交还通常是指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完结之后或项目合同提早中止。
1。在起草合同交还条款时,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认工程交还的范围,防止因工程交还范围不清朝而引起争议。交还范围通常包含:项目设施;项目用地使用权及与项目用地相关的其他权利;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机械、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及其他动产;与项目实行有关的人员;项目设施运行和保障所需的技术和技术资料;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项目交还所需的其他文件。
2。出售条件标准
(1)权利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土地及牵涉的任何资产不适用权利瑕疵,不适用第三方的担保或其他权利。但因提早中止而出售的,出售时有未偿项目贷款的,不包含该未偿贷款的担保。
(2) 技术条件和标准:工程设施应合乎双方商谈的技术、安全性、平稳和环保标准,并处在不错的运行状态。在一些PP项目合同之中,将进一步清楚“不错运行状态”的标准,比如,在不展开维护的情况之下,项目可稳定行驶3年等。交还程序
(1)评估和测试。在PPP项目交还后,通常需对项目的资产状况展开评估,测试项目状况与否合乎合同婚约的移交条件和标准。经检验和测试,若项目状态不合乎婚约的移交条件和标准,政府有权交还交还维修担保,并建议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展开适当的修复、改版和替换,以保证项目合乎交还时商谈的要求。
(2) 迁移程序。由哪一方专责有关资产的转让和合同的转让视乎合同的约定。在大多数情况之下,项目公司专责。
(3) 转让费用应担负。至于出售相关费用的担负,通常视乎双方的谈判结果。通常做法包含:一是由项目公司担负交还手续的相关费用(这是一个比较广泛的安排,受理交还手续的相关费用将在项目财务安排之中提早考量);二是由政府和项目公司共同担负相关转让手续费第三是因一方违约事件的终止而需提早出售项目的,可婚约由违约方担负转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