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PPP模式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目的是利用社会资本的融资、技术和管理能力,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确保选择合适的社会资本,政府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利用公开招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程序,最终选择指定的社会资本不直接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一般通过成立PPP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作为独立法人,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架构运作。
通过控制股东协议的内容,政府可以控制公司章程的内容,即政府可以起草项目公司的股东协议,确定项目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最后确定项目公司章程中股东协议约定的内容,实现政府间接控制项目公司章程内容的目的。因此,政府一般负责制定股东协议的关键条款。为保证项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资质要求,政府一般会在股东协议中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规定在特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禁止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还可以设定一个期限,禁止社会资本条件下的权益变动。
根据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的规定,政府可以直接参与项目的重大决策,掌握项目的实际情况,通过直接参股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政府与其他股东一样,既有股东的基本权益,又需要履行股东的相关义务,承担项目风险。如果政府股份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政府不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但出于监督管理的目的,政府必须对项目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具有决策影响。因此,如果政府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表决机制将在股东协议中特别设计,这是股东协议中的常见做法,同意少数股东对所列具体事项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