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9-06-06 11:02:18
来源 :财政部网站
财农〔2019〕17号
财 政 部
附件: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财政部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省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抄送属地财政部派出机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与中央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统筹使用,确保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资金需要。
<span font-size:14px;"="">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