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学者达林·格里姆西和澳大利亚学者默林·K·刘易斯在《公私合作革命: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公共服务中的合作》一书中指出,公私合作的本质在于公共部门,即按照规定的条件购买一整套服务,因为“公私合作模式”是一种有效的激励相容的契约安排。与传统的公共采购相比,PPP的成本效益取决于设计方案的初步设计和融资结构,以及项目交付和收入来源的下游管理。所有这些都来自于服务报酬机制和PPP模式带来的风险转移等激励因素。由此可见,PPP的本质是在法治基础上,通过市场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资源,体现在具有资本属性的投融资活动中,体现在具有优于传统的激励相容优势的融资结构中模型。也就是说,包括融资结构在内的投融资模式的优化,是PPP模式发挥其优势的关键。
PPP的起源也证实了投融资在PPP中的重要性。虽然在100多年前法国和其他国家存在BOT和特许经营的概念和实践,但在2000(PPP政府提案)中首次提出了PPP的名称的英国将PPP分为三类:合资企业(JV)、私人积极融资(PFI)和其他安排(合作)。从这三类PPP合作中不难看出,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合资企业是对私营部门的投资和对公共部门的融资;PFI本身就是对基础设施项目私人融资的主动权。可以说,当时英国的PPP模式是为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融资活动而建立的。
PPP项目投融资在PPP项目的运营和实施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决定着特定PPP项目的成败。正如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2016年8月的“第二届中国购买力平价融资论坛”上所说,“PP改革是一项综合性改革,投融资是这项系统工程的关键环节之一,非常重要。目前,PPP融资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渠道差等问题。这是相关制度、机制、渠道和产品不兼容、不协调、不配套的结果。它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改革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