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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三类产品及其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16 13:53:15

在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中,除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主体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其他三类资产证券化产品都可以是非金融企业。也就是说,在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中,除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主体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其他三类资产证券化产品都可以是非金融企业。也就是说,从本书的角度来看,PPP项目的发起人和项目公司原则上可以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和资产支持说明来达到融资目的。因此,本部分简要介绍这三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其相关规定。

一。资产支持票据(ABN)中国资产支持票据起源于2012年,2012年8月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和首批发行的以下事项为标志:宁波城建投资控股南京大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资产支持票据。

或许是因为目前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监管下的资产支持票据政策体系不完善,操作程序和受托机构也不是很明确,荷兰银行在2015年和2016年没有像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那样实现快速发展。2015年和2016年,荷兰银行分别发行35亿元和166.57亿元,仅占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发行总额的1%和1.98%;股票发行额分别为158.9亿元和297.97亿元,分别占市场总额的2%和2.49%。在发行的荷兰银行中,发行人类型主要是城市投资公司或市政收费企业、航空公司、机场集团等,基本资产类型主要包括市政收费权、租金收入权、回购应收账款、机票收入等。①

2016年12月12日,令人欣慰的是,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以下简称指引)和《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公开发行登记文件格式制度》(以下简称格式制度)。根据指引,荷兰银行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定向发行;除保荐人外,还可以是特殊目的信托公司、特殊目的公司或协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机构(SPV)。《指导意见》明确了参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丰富了合格基本资产的种类。表单系统对登记要素、基本资产、交易结构、参与人、现金流量采集和管理机制等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利于提高登记效率和质量。可以预见,荷兰银行市场将迎来更大的发展。

2。资产证券化与信用资产证券化一样,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业务类型。截至2016年底,资产证券化存量资产中,企业资产证券化存量规模占总存量资产的46%。企业ABS也是非金融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渠道。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基础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2014年11月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同时发布的《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和《信息披露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本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和《证券基金业协会2014年12月资产支持指引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发布的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一)等自律规则。

在上述文件中,《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是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制度。系统详细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基本资产的定义和类型、专用工具的定义、专项计划资产的独立性、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各方责任、专项计划的设立和备案、资产支持证券的上市和转让等过程,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包括:

(1)特殊目的载体的界定。专用工具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专用工具。

(2) 特殊计划资产的独立性。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使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况取得的财产,应当列入专项计划资产。专项计划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和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专项计划资产承担。特别计划资产独立于原股东、管理人、保管人和其他业务参与者的固有财产。原债权人、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业务参与人依法解散、撤销或者宣告破产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管理人因管理、使用、处分专项计划资产而产生的债权,不得冲减原股东、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和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管理人对不同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分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3) 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原股权持有人是指将其合法拥有的基本资产按照规定和约定转移至专项计划取得资金的单位。基金管理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和履行其他法定、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托管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按照规定或者协议保管与专项计划有关的资产,并监督专项计划实施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机构。在上述政策的推动下,2015年以来,企业ABS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根据2015年和2016年两份资产证券化发展报告,2015年,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1941.06亿元,比2014年增长384%;2016年,发行规模飙升至4385.21亿元,比2015年增长114.90%;两年来,发行规模增长幅度较大超过10倍,发行规模超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居第一位。

此外,企业ABS基础资产的范围也日益丰富,主要包括贸易应收款、保理债权、租赁债权、房地产收费权、市政收费权、小额贷款、公积金贷款、信托收益权、股票质押债权、机票收据等,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及服务系统等上市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审核,证券基金业协会负责备案管理。

应该说,在非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中国证监会和证监会的工作更加细致,制定的管理制度和自律规则更加全面和可操作;此外,交易所市场是一个成熟的债券交易市场,投资者群体大而成熟。因此,资产证券化在交易所市场上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三。资产支持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体系主要依据中国保监会2015年8月发布的《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2015〕85号)。

根据措施,“资产支持计划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以基本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还款方式,为保险机构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设立支持计划并出具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支持”。

与证券公司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类似,保险的资产支持计划也要求设立专项工具,这就要求支持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原股权持有人、受托人、托管人和其他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固有财产支持计划。原债权人、受托人、托管人和其他服务机构因依法解散、注销或者破产清算的,配套计划资产不纳入清算范围。

2013年开始实施资产支持计划。2014年7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框架》(保监会资本[2014]197号),通过窗口指导对试点业务进行监管。2015年8月,中国保监会发布《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资产支持计划业务进入快车道。

截至2015年底,中国保监会共批准登记24项资产支持计划,总登记规模872.22亿元,平均规模36.34亿元,投资期限2-10年,平均期限5-6年。

这些资产支持计划的基本资产主要包括信贷资产、融资租赁资产、权益、应收账款、资产收益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