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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发布时间:2020-03-16 13:59:47

除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资产明确界定为信贷资产(主要包括企业信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汽车抵押贷款、消费贷款、信用卡贷款、不良贷款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基本资产外,需要定义资产支持说明和资产支持计划。

1)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

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础资产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基础资产进行了界定和列举本规定所称基本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有权明确,能够产生独立的、可预见的现金流量,并且能够指定的财产。基本资产可以是单个产权或财产,也可以是多个产权或财产的组合。

基本资产类型“可以是企业应收账款等产权、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等不动产、商业产权或不动产受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产权”。

对于可作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资产,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专门发布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列出了8类不适合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要求。

(1) 地方政府是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本资产。但是,根据事先披露的收入协议规则,地方政府应以购买力平价方式支付或承担财政补贴。

(2) 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本资产。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国务院有关文件。

(3) 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量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4) 与房地产相关的基本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量的房地产租金债权。

② 基础设施、商业地产、住宅等房地产或相关房地产开发或在建的收益权占10%以上。当地政府证明该项目已列入国家保障性住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

(5) 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量,只能依靠资产处置产生现金流量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等

(6)法律定义和业务形式属于不同类型的资产组合,缺乏相关性。例如,基础资产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资产,如企业应收账款、公路收费权等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资产

(8)最终投资标的是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

《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基本资产负面清单的指导意见》要求,资产证券化基本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资产定义和类型,不属于这八类负面清单。基金业协会负责资产证券化基本资产负面清单的动态管理。

此外,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5月13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一),对本所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基本资产包括:

(1) 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政府缴纳的公路通行费等公共产品或社会公费,由企业或个人(用户)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缴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当地财政全额缴纳费用,专项使用,并按照协议将费用返还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供方的相关收费权资产作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该基础资产应当取得当地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承诺或者法律文件,按照约定转移购买服务款项。属于基本资产的,管理人应当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详细了解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企业的历史现金流量,并约定一个明确的现金流量返还账户。经理应获得对现金流量返回账户的完整和充分的控制权。

(2) 中国证监会鼓励绿色环保产业相关项目按照绿色企业债券的要求开展资产证券化。可再生能源发电、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清洁能源利用、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建设、绿色节能建筑等领域的项目,在现金流入中纳入中央财政补助的,现金流量为:按照国家统一政策,中央财政按标准发放的补贴(含价格补贴)可纳入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资产。

(3) 对PP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原则上应将项目纳入财政部的PPP示范项目清单、国家发改委的PPP推广项目数据库或财政部公布的PPP项目数据库。PP项目的现金流主要来自政府支付、用户支付、政府补贴等方面。所涉及的政府支出或者补助,应当列入年度预算和中期财务计划。

(4) 以单一信托受益权为基础的基础资产,不仅要满足现金流量独立性、可持续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要求,而且要按照渗透原则对应和锁定标的资产的现金流量来源。同时,现金流应具有风险分散的特征。不以潜在现金流锁定为还款来源的单一或少数信托受益权不应视为基础资产

(5)以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的,管理人不仅应考虑出租人与承租人租赁合同的商业合理性,租赁物评估价值的合理性、承租人还租的还款安排、租赁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产服务能力,除出具审核意见外,还应当对其实现的风险分散程度进行披露和说明基础资产和资产支持证券是否具有足够的信用增级。

2。资产支持票据的基本资产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基本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权属明确、所有权和能够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基本资产不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但如何界定基本资产,银监会和同业市场交易商协会都没有明确规定。

三。资产支持计划基本资产

《中国保监会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基本资产”是指资产,财产权或根据法律法规可以直接产生独立和可持续现金流的财产权和财产权的结合。”第八条规定:“基本资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体、权属明确;(二)交易基础真实、交易对价公平,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无抵押权,(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标的资产是根据渗透性原则确定的。”第11条规定:中国保监会根据基本资产的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在基本资产范围内实施动态负面清单管理,但在现行保监会有关制度中,没有负面清单公布。

从三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本资产规定比较中不难发现,中国证监会对资产证券化基本资产的规定最为详细,列出了相关的基本资产负面清单;虽然中国保监会没有列出基本资产负面清单,它明确规定了基本资产的要求,这也可以作为参考;基本资产规定对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定义更为笼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