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说,虽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购买力平价模式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的购买力平价相关文件,PPP模式的实质是政府与中标的社会资本方签订合同,通过法律规定的招标程序实现社会资本的充分竞争后进行合作的过程。从法律的角度看,政府将特定的公共资源授权给社会投资者。由于公共资源的使用是公益性的,社会投资者在行使相应权利时应受到法律法规和具体合作义务的约束。社会资本与政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具有高度契约性,需要各方充分尊重和维护。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数据库》季度报告,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开展了大量的PPP项目,涉及基础设施的各个方面,随着PPP项目的繁荣和发展,相关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
通过在中国司法文书网搜索“购买力平价”为关键词,可以发现,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购买力平价相关案件616件,其中行政案件62件,刑事案件91件,民事案件463件。由此可见,PPP纠纷主要集中在民事领域,占75%。但从2014年到2018年,各级法院受理的与购买力平价相关的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增幅较大。
PPP项目纠纷的变化与当前PPP模式的发展密切相关。2017年,随着《关于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PPP)项目数据库管理的通知》(中办发〔2017〕92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控制的通知》(中办发〔2017〕92号)等一系列监管文件的出台第192位),PPP项目快速增长的局面得到明显遏制,市场对PPP项目更加谨慎。
2018年以来,《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金〔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PPP示范项目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配套董事会力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注企业问题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实施的通知》【2018】104号)等文件逐步化解了市场对PPP项目尤其是政府付费项目实施的疑虑。但必须看到,这一系列文件对PPP模式的发展也有着明确的态度。《关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9〕10号)延续了这一态度,强化了对PPP模式规范完善的要求。以54号文件和10号文件为例,两个文件都反复强调了“严格遵守10%红线”的要求,10号文件进一步提出“项目不得从政府资金预算中安排PPP项目的运营补贴支出”,督促一批以土地出让方为政府支出来源的PPP项目重新评估或整改。
可以看出,随着PPP监管文件要求的细化,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大量缺陷和违规项目正面临被整改和淘汰的风险。但必须指出的是,PPP模式的行政属性和民事属性的特点,使得目前大多数PPP项目纠纷处于协商解决阶段,尚未完全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但是,PPP项目争议及其仲裁的讨论应该放在前面,以便更好地应对未来该领域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