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合同中的项目用地条款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包括土地权利的取得、相关费用的承担、土地使用的权利和限制。大多数PPP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其他涉及建设的项目,都会涉及到项目用地的问题,由哪一方负责取得土地对此类项目来说非常重要。
1。在实践中,根据承包方和PPP项目的具体情况,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有两种选择:
(1)政府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如果签订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是对土地使用权有一定控制和管辖权的政府或政府部门(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部门对项目的实施通常更为经济和高效。主要原因有:一方面,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土地所有权一般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对土地使用权有一定控制权的政府获得土地使用权更为方便。另一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性用地以及国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大部分是划拨的,而项目公司一般无法自行取得土地使用权。
例如,政府通过划拨或出让土地的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关的进场道路通行权,并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向项目公司提供临时用地。项目的土地预审手续和土地使用证由政府办理,项目公司主要配合。上述土地涉及征地拆迁安置的,政府一般负责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场地平整、人员安置等工作,并向项目公司提供不具有其他权利、满足开工条件的净土地项目用地条件。
(2) 政府协助项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
如果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项目公司有权和能力自行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认为项目公司可以自行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2。在实践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相关费用的责任人可能不是同一主体。
一般来说,即使政府负责取得土地使用权,完成土地的征用和整理,也可以要求项目公司支付一定的相关费用。
具体项目公司应承担哪些费用和多少,根据费用性质、项目公司的承受能力、项目的投资回报率等进行综合评估。例如,在实践中,项目公司与政府可以约定一个暂定价格,项目公司应当承担在暂定价格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实际费用超过暂定价格的,双方协商同意由政府承担或者由双方分摊。
三。项目公司土地使用权限制
由于土地是为实施特定的PPP项目而划拨或转让给项目公司的,无论项目公司是无偿取得还是有偿取得土地,都是基于PPP的公益属性,政府一般会限制土地使用权的对外抵押。因此,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规定项目公司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将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或用于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