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为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控制投资规模,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试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制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经过近20年的实施,该制度经过多次调整,仍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项目资本金的定义和作用
1,项目资本金的概念
根据国发[1996]35号文,项目资本金是指投资方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认缴的出资额,是建设项目的非债务性资本项目法人不承担该部分资本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以按照其出资比例全部享有公司的权益,也可以转让其出资及相应的权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撤回。
2。项目资本与注册资本的差额。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它反映了各股东为公司设立出资人的资本及其在公司中各自权益的比例。项目资金是投资者对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是项目开工的前提。
三。项目资本金制度建立的原因和作用
回顾1996年中央政府为控制投资规模而颁布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建立,基于当时中国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的现实,化解通胀风险,确保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当时,资本投资可以增强投资者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调动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帮助投资企业避免过度杠杆率、过度债务负担、银行因对资本的依赖性强而面临的操作风险,同时也有助于控制操作风险向金融体系的传导和扩散。在稳定固定资产投资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的今天,项目资金的设置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2、 项目出资的形式和来源
1、项目出资的形式
项目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但必须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和估值。
2。以货币形式认缴的项目资金
投资者以货币形式认缴的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的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拨贷”收回的本息和经营性基本建设资金、土地租赁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土地甲方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及其他预算外资金;(2)业主权利以及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企业法人的利息(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金等)、企业的折旧基金、投资者按照国家;(三)社会个人的法定办事机构和部分资金;(四)国家规定的可以作为投资项目资金的其他资金。
三。金融机构确认项目资本
结合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各金融机构都有资本确认标准,如《2009年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附件中规定的中国农业银行等,符合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本确认和管理指引,可以确认为资本:(1)项目法人在融资条件下的所有者权益;(2)项目法人在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条件下的非负债资金;(三)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项专项建设资金、地方政府按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和其他预算外资金;(4) 股东贷款中的股东明确承诺偿还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5)除股权融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外的其他直接融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其到期日晚于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且不承担到期前还本付息义务;(六)符合资本金定义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资金。
同时,中国农业银行还规定,项目法人持有的下列资金不确认为资本:(1)项目预付款;(2)银行贷款;(3)银行发行金融产品筹集的资金;(4)通过发行信托计划筹集的债务资金;(5) 其他不符合资本金定义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资金。
三、现行项目资本金最低比例要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自1996年实行以来,历经2009年《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和2015年《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两次调整,目前,关于项目资本金比例主要有如下规定:
(1)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
(2)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项目由30%调整为25%。
(3)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钢铁、电解铝项目维持40%不变,水泥项目维持35%不变,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维持30%不变。
(4)其他工业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由30%调整为20%,化肥(钾肥除外)项目维持25%不变。
(5)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不变。
此外,国发〔2015]51号文还规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
4、 项目资金到位的监管
项目资金到位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监管上。
一。政府部门监管
首先,发改委将在立项时对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提出要求,审查建设单位的资金来源和融资方案是否合理。其次,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多数地方政府要求开发商为资金的储户指定银行监管账户,否则将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三,对于PPP项目,政府作为业主,将要求社会资本方在投标阶段提供证明自身资本实力的文件,并在PPP协议的相关条款中明确资本到位的时间,并设定相关违约责任。
2。金融机构监管
根据国发[2015]51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应坚持独立的贷款审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借款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资本制度要求,对资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项目后续融资时应严格检查资金到位情况,决定是否放贷和授信额度。如果投资者的出资不到位,或者金融机构认为投资者的出资不能确认为资本,则可能影响项目的后续融资,进而影响整个项目的建设。
5、 项目融资方式
在PPP模式下,项目一般具有长期性、投资缓慢、收益回收等特点。为了减少大量项目资金投资给公司带来的资金压力,除了自有资金外,我们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和手段从外部筹集项目资金。
一。资本市场融资。资本市场融资方式一般由社会资本在自身层面进行,主要包括发行优先股、永续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其中发行优先股和永续债不增加公司资产负债率。
2。介绍项目合作伙伴。在项目公司层面,公司可以引入当地运营公司、专业承包商等合作伙伴,由各方共同承担项目出资责任,既可以分散项目风险,又可以提高内部资本回报率。
三。吸引金融投资者,即通过信托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吸引保险或银行融资资金。信托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可以使保险资金,银行理财产品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资金通过股权投资以股权形式进入项目公司,作为项目资金。在事先与政府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与信托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共同设立项目公司;也可以将资金投入信托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信托计划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设立项目公司分开。比如,轨道交通投资项目,根据投资合同,需要投入社会资本25亿元,其中5亿元由社会资本方内部筹集,5亿元建设返还,15亿元对外引进。外部资金将通过信托计划引入银行的融资资金。信托计划以股权形式进入项目公司,期限为5+3年,成本约为8.5%-9%年。社会资本方将为其提供股权回购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