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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PPP模式购买"B"+"的项目的界限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6 10:32:36

只要包含“0”和“B”的项目,政府是否可以采用购买力平价模式购买服务?在我看来,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对“O”和“B”的比例没有限制,所有的建设项目都随机增加了所谓的服务,也就是说,都被纳入了购买力平价的范围,所以政府购买服务泛化的风险无法控制。

那么“O”和“B”的比例有什么限制呢?要解决政府采购服务异化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问题,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中经纵横提供了两个标准供读者参考。

标准一:营业费用比例。即界定“运营”成本占购买力平价全生命周期总支出的比例,即在包括工程建设在内的购买力平价项目中,除“B”外的“0”成本(主要是运营成本、日常管理成本、维护成本等)应占总支出的一定比例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超过此比例的项目,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PPP模式。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防止纯工程建设项目(无经营、无管理、无维护的项目)混入PPP项目,占用PPP政策资源和财力。建议PPP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通过各种案例统计分析和动态调整,组织专家根据经验得出参考值。

标准2:先决条件。也就是说,设定工程建设项目纳入PPP模式的前提条件,是指对不易按“运营成本比例标准”计量的项目,或性质特殊、比例标准不合理、不科学的项目,可以用“前提标准”加以规范。

以以下三个原则为前提,采用PPP模式购买缺乏运营服务的建设项目:一是必要性原则,即此类项目涉及国计民生或具有重大意义,必须建设,如防洪工程,综合河道整治工程等;而市政广场、景观工程等一些“面子工程”,则不符合“必要性原则”。

二是公开原则,即必须惠及广大公众,而不是少数人,甚至政府本身。

三是合规原则,即以政府购买工程建设服务的方式进行PPP项目建设,地方政府必须遵守“10%红线”的规定,债务水平合理,无重大违约行为。

应该说,财建〔2017〕87号文的降雨来得及时,用一把旺的虚火浇灭了政府采购服务模式的变相融资,也为PPP规范化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

综上所述,本部分所论述的PPP与相关概念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着相当大的理论困难和实践障碍,也是PPP立法和实践中最难克服的部分。各种观点很难统一。笔者也只是抛砖引玉,很多观点也可能随着理解和认识的逐步加深,产生变化。但是,上述内容是PPP的核心问题,在PPP立法和PPP运作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建议业界加强沟通、交流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