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前期工作是政府和咨询机构对PPP项目的交易结构和投融资结构进行设计;另一方面,是建设方(经营者)和政府代表社会资本就权利进行协商的结果,福利、补偿和保障。
如上所述,PPP项目中的金融机构实际上是社会资本的一部分。融资方和建设方(运营方)是PPP项目的利益共同体。在政府给予的PPP项目的投资回报、融资担保支持、配套设施和政策是固定的前提下,融资方和建设方的利益是有关系的。如果用公式表示,可以简单地表示为:z=x+Y
(z代表政府的总支出责任和给予社会资本的全部利益;x代表建设方的利益:Y代表融资方的利益)
Z值的初步确定是在PPP项目的前期,即政府发起PPP项目时,PPP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性价比评估、财务承受能力评估和制定PPP项目实施计划时,应考虑底线,融资方的要求和期望,并考虑y值的大小,从而确定b值。同样,x值一般在建设方获得PPP项目招标公告后确定,从自身角度判断项目是否可以参考,以及在参与PPP项目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咨询过程中与政府取得的权益项目,从而判断项目所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和风险。
因此,购买力平价项目能否获得融资,金融机构能否接受,主要取决于政府和咨询机构在推出购买力平价项目时,对B值(包括Y值)的确定,如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IR)值、内部收益率(IR)值、外部收益率(IR)值、外部收益率(IR)值、外部收益率(IR)值、外部收益率(IR)值、外部收益率(IR)值、外部收益率(IR)值、外部收益率(IR)值贷款利息估算值等,以及参与PPP项目的投标、竞争性谈判和咨询阶段建设方从政府获得更多补贴等优惠条件后的Z值,项目周边取得一定范围的土地开发利用权等,都是由此决定的。也就是说,PPP项目融资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建设方和咨询机构的前期工作,取决于前期工作中Z值和x值的确定,以及y值的预留空间(包括信用增级措施,当然还有融资期限和其他条件)。
目前,PPP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在PPP项目的认定阶段,当政府启动PPP项目,咨询机构进入现场完成“两报一计”时,较少考虑融资方的利益和可接受性;同时,由于了解金融机构的融资条件和各种融资工具的价格水平(如股权融资成本高于债务融资成本)很少,预计融资成本普遍较低,融资和增信条件普遍不足,这使得项目实施时融资困难。
从以上PPP项目融资的特点可以看出,PPP项目融资是一项综合性、专业性的融资业务,需要非常专业、全面的投融资咨询机构为PPP项目融资提供服务。这类投融资机构可以是金融机构、金融集团本身(即PPP项目的主要资金提供者、社会资本的金融投资者),也可以是独立于金融机构和金融投资者的第三方投融资咨询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