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协议
(1)主要特点:政府拥有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私营部门负责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政府负责项目融资。一切险由政府承担,期限为几个月,最高为五年。
(2) 适用范围:公用事业收费、抄表、垃圾清运等特殊服务。
(3) 优势:政府所有制;政府从私营部门专业服务中受益;潜在的成本节约;提高服务质量。
(4) 缺点:政府仍然承担着大部分的投资和运营责任;服务细分外包也可能增加成本。
2。运营维护协议
(1)主要特点:政府拥有项目资产的所有权;政府需要承担融资、建设风险和商业风险;私营部门负责公共设施的运营维护;政府将经营风险转嫁给私营部门。
(2) 适用范围:许多政府服务,如水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道路养护、公园养护、景观养护、停车场等,都可以这样使用。
(3) 优势:政府仍然拥有所有权;提高潜在的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节约成本。
(4) 缺点:面临着公众不同意外包的风险;一旦私营部门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再进入服务的成本将很大;有可能削弱业主的控制,降低对公众需求变化的反应能力。
三。设计建设
(1)主要特点:政府始终拥有项目资产的所有权;根据协议,政府将公共设施的设计和建设部分交给私营部门;政府负责项目融资;政府负责运营和公共设施管理;该模式的主要目的是将公共设施设计和施工中的风险转移给私营部门。
(2) 适用范围:适用于经营过程简单的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部门必须发挥经营作用的基本建设项目;大多数公共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包括道路、公路、水和污水处理厂、排水和灌溉系统等,其他政府机构也可以采用这种模式。
(3) 优点:充分利用私营部门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加快项目建设:有创新和降低成本的可能;同时,将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风险转移给私营部门。
(4) 疑问:降低了政府部门作为业主的控制权:可能与规划和环境要求相冲突:可能增加项目运营过程的风险;较高的运营和脊椎护理成本可能抵消较低的资本成本。